社團法人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2026.05.15
【系列聲明】 在中央與地方財政權責重組之際,教育部正主力推動終身學習券、第三人生大學等新的終身學習政策。社區大學多年來在培力地方公共人才、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上,已累積深厚的實作經驗與前瞻潛力;因此,在新政策不斷推進的同時,也應重新思考社大在這些任務上的角色與定位,才能讓終身學習政策推動更具整體視野與高度。基於此,全促會將以系列聲明方式,逐一說明社大現場的處境,並提出我們對終身學習發展的具體主張。

前兩篇聲明中,我們分別指出:學分費與講師鐘點費調整,不應成為政府轉移辦學壓力的起點;終身學習券也不應將終身學習簡化為一次性的消費補貼。這些討論共同指向一個核心:社區大學長期以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培力地方公共人才為使命,《社區大學發展條例》也將這樣的角色定位納入制度。正因如此,社大不應僅靠第一線辦學團隊苦撐,而需要國家以穩定、可預期的制度加以支持。
在現行制度中,「補助」與「獎勵」是中央支持社大最核心、也最穩定的政策工具,兩者功能有所不同——補助用以維繫社大基本營運,支撐日常辦學所需;獎勵則依社大辦學表現,透過差異化肯定,引導社大創新與深化。唯有兩者功能正常發揮,才能確保社大辦學品質與公共行動的量能持續提升。
然而過去一年,這兩項制度不僅因中央總預算通刪與財劃法修訂而面臨經費減列壓力,在實際運作上也浮現若干亟待正視的問題。本篇聲明將分別就獎勵制度的引導功能、級距與分配原則、審查迴避機制,以及中央如何檢核地方分攤款、提高地方政府最低投入責任等面向,提出具體改善方向。
我們認為,新財劃法上路、中央與地方財政責任重新調整之際,教育部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更應鞏固獎勵制度對辦學優良社大的支持與引導功能,並透過辦法修正、經費追蹤與檢核等制度工具,監督並引導地方政府落實應有的經費分攤與主管責任。
114年教育部在核定獎勵金時,未與社大充分溝通,便大幅調整分配方式,使獎勵制度原有的引導功能受到削弱。後續雖經全國社大與本會積極反映,教育部已針對部分優等以上社大增列獎勵經費,但此事再次提醒我們:獎勵制度對於引導社大正向發展,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性。
本會持續反對獎勵制度扁平化,並非否定個別社大的辦學努力;恰恰相反——正因各地社大所面對的資源條件、地方需求與發展階段各有差異,獎勵制度更應樹立清楚的引導功能,推動社大整體辦學持續進步。
面對115年獎勵政策,教育部應重新確認獎勵制度的定位,避免為求形式均衡而削弱制度應有的判斷。獎勵制度應透過合理且清晰的差異化設計,強化對辦學表現優良社大的支持,讓制度真正成為社大持續改善與創新深化的動力。
獎勵制度依社大辦學表現評定等第、核定經費。除特優、優等、甲等、乙等評定結果外,等第內部的級距設計,亦是對成績分數與等第差異的進一步呈現,並非單純的獎勵金分配技術問題。透過清楚的級距設計,方能讓審查委員與申請社大理解評分結果的真實落點,使獎勵制度更能如實反映社大辦學表現的差異。
因此,教育部應於每年公告獎勵申請計畫時,同步揭露年度獎勵金級距設計與分配原則,包括各等第內部級距如何設定,以及年度預算不足時將如何維持獎勵制度的差異化與引導性,以避免獎勵分配在審查完成後才被大幅調整。此一資訊揭露,亦使獎勵制度更符合「開放政府」應有的資訊公開精神。(註一)
社大辦學具有高度現場性:課程如何帶動地方發展、公共參與如何累積、地方政府是否確實與社大公私協力,都無法僅憑書面資料完整理解。因此,在獎勵審查中納入熟悉社大現場的實務工作者,有助於以社大真實處境為基礎,評定其辦學表現與發展潛力。
多年來,本會持續倡議審查委員應納入具社大實務經驗者,近年制度雖已朝此方向調整,但實際運作上,迴避原則的執行過度僵硬,使具實務經驗的委員因大量迴避而難以參與多數社大的審查,導致原本為引入現場理解所設計的機制未能充分發揮效果。
為使實務經驗真正進入審查討論,審查委員迴避機制應以具體利害關係為判斷基礎,明確界定迴避範圍,避免將間接關係擴大解釋為利益衝突;同時應確保各審查階段均有具社大實務經驗者有效參與,使審查機制得以兼顧利益迴避與現場理解。
社大補助款係以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再由地方政府轉撥社大的方式運作。新財劃法上路後,相關經費改列一般性補助,更凸顯地方政府應共同承擔社大發展責任。
依《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要點》,中央補助比率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而定,補助款中並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分攤款」之設計。換言之,地方分攤款本即要求地方政府共同支持社大的制度安排,不應轉化為社大自行承擔的壓力。然而長期以來,多數地方政府並未編足此分攤款,而是將本應由政府承擔的責任,實質轉嫁給社大。今年中央補助減列後,此問題更形突出:目前僅少數縣市足額編列分攤款,多數縣市雖願補足中央減列額度,卻仍要求社大自行承擔地方分攤部分,甚至有縣市連減列部分亦未補足,使社大在辦學條件本已吃緊的情況下,承受更沉重的財務壓力。
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社大經費的檢核,不應只停留在整體投入總額,更應針對中央補助所對應之地方分攤款,建立追蹤與檢核機制,督促地方政府依規定編足分攤款並實質撥付社大,避免地方政府以自籌款名義,將政府應承擔的經費責任轉嫁給辦學團體。
除了檢核地方政府是否依規定編足並撥付分攤款,教育部亦應進一步檢討《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相關規定,透過中央制度設計,提高地方政府投入社大的最低責任門檻。
現行規定要求,地方政府推動、辦理及補助獎勵轄區內社大相關業務之總經費,應達中央主管機關前一年度對該地方政府社大補助及獎勵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此一規定雖已建立地方政府最低投入責任,但在社大辦學成本持續上升、地方政府主管責任亟待強化的情況下,百分之五十的標準已不足以支撐社大的穩定發展。
未來《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應朝對等編列方向修正,明定地方政府推動、辦理及補助獎勵轄區內社大相關業務之總經費,應不低於中央前一年度對該縣市社大補助及獎勵經費總額。透過辦法修正,明確提高地方政府支持社大的最低門檻,讓中央的制度引導有效帶動地方的實質投入。
補助與獎勵制度,是中央支持社大發展最重要的支柱。面對新財劃法後的財政責任重整,教育部不應坐視既有制度在經費減列、分配不透明與地方責任模糊中逐步失去支撐力,而應以更清晰的制度設計主動作為,穩固社大長期辦學的根基。
再次呼籲教育部:讓獎勵制度回歸引導社大創新深化的核心功能,讓補助制度穩定支撐社大基本營運,並透過獎勵級距揭露、經費追蹤檢核與辦法修正等制度工具,督促地方政府依法承擔應有的分攤與主管責任。唯有中央制度清楚、地方責任落實,社大才能持續發揮其深耕地方、不可取代的公共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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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教育部所轄其他獎補助制度,已有在要點中事前明定經費分配原則之案例,例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獎勵及補助經費」明定獎勵與補助比例及核配基準;「所屬機關學校檔案管理獎補助」明定考評等第對應之獎助金額上限;「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亦明定獎勵、補助比例與核配基準。上述案例顯示,年度預算尚未議決並不妨礙主管機關事前揭露分配原則與核配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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