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2026.05.20
【系列前言】 在中央與地方財政權責重組之際,教育部正主力推動終身學習券、第三人生大學等新的終身學習政策。社區大學多年來在培力地方公共人才、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上,已累積深厚的實作經驗與前瞻潛力;因此,在新政策不斷推進的同時,也應重新思考社大在這些任務上的角色與定位,才能讓終身學習政策推動更具整體視野與高度。基於此,全促會將以系列聲明方式,逐一說明社大現場的處境,並提出我們對終身學習發展的具體主張。

前幾篇聲明主要針對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制度檢討與政策建議。本篇聲明的焦點轉向地方政府——《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明定地方政府為社大的地方主管機關,社大的設立、委託辦理、場地整備、預算編列與治理機制,都與地方政府的主管責任密切相關。新財劃法上路後,中央與地方財政權責重整,地方政府更應正視這份責任。
長期以來,各地方政府對社大的支持程度差異懸殊,導致社大發展在很大程度仍需仰賴中央的獎勵、補助來平衡資源落差。我們認為,中央的制度支持仍然重要,但不應成為平衡地方責任不足的唯一解方。社大是公私協力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培力在地公共人才的重要場域;地方政府對社大的支持,理應成為地方發展的重要投資,與中央制度形成相互支撐的穩定基礎。
依《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要點》,地方分攤款是補助制度中要求地方政府依財力級次共同承擔社大經費的制度安排,並非地方政府可自行選擇是否編列的經費項目,更不應轉化為社大自行吸收的經費壓力。
今年中央補助減列後,各縣市是否補足差額、是否編足應分攤款,成為社大最迫切面對的問題。在教育部與本會持續追蹤下,多數地方政府已正面回應願補足中央減列差額,這是必要的進展;但補足減列額度只是底線,地方政府更應依法編足原本即應承擔的分攤款,避免將政府應負擔的經費責任,轉嫁給第一線辦學團隊。
將分攤款納入年度預算,依法編足並實質撥付,應成為地方政府制度化的基本責任。唯有地方分攤穩定落實,補助制度才能真正發揮穩定社大基本辦學的功能。
依本會整理各縣市委辦社大的條件,目前各地支持模式差異甚大:有些縣市編列委辦費,卻未必足以反映合理營運成本;有些縣市則主要以註冊人數、課程數或計畫補助作為依據,缺乏穩定委辦費以支撐基本辦學*(註一)*。
社大的行政人力、場地設備、講師鐘點等日常營運,需要地方政府編列穩定且合理的委辦費加以支持。課程補助、計畫補助與評鑑獎勵,雖可作為鼓勵社大發展特色的加值工具,但不應取代委辦費支撐基本營運的功能。若以量化KPI作為委辦費的主要計算依據,則會忽略社大立足社區、服務在地的辦學定位;特別是偏鄉社大,在地人口規模有其自然限制,更不宜僅以招生人數或課程數論斷辦學成效。
此外,社大委辦契約多採中長期設計(如3+3、3+3+3、5+5等),以維持辦學穩定。因此,地方政府除應編列合理委辦費,也應在契約中納入定期檢討與調整機制,使經費配置能夠適時回應物價、薪資水準與辦學條件的變化。
缺乏穩定且自主的場地,是社大長期面臨的辦學困境。在社大,空間不只是開課的場所,更是在地公民聚會討論、探究實作的社群交流基地,也有機會成為支持社區裡的家庭照顧者、弱勢學生、高齡者等多元族群參與公共學習的空間。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協調提供穩定合適的辦學場地。自2023年起,教育部亦每年釋出「補助社區大學專屬校區環境改善計畫」,已有地方政府善用此資源協助社大建立穩定的辦學場域:高雄市將社宅、長照據點與非營利幼兒園共構空間釋出予社大使用;基隆市則協助社大將廢棄國小轉型為實體社大。這些案例說明,只要地方政府願意積極整合資源,場地困境是可以逐步改善的。
因此,我們期待地方政府能主動盤點公有閒置空間,逐步建立社大場地整備與使用的支持機制,而非由社大獨自承擔尋覓與協調的壓力。協助社大取得穩定場域,不只是改善辦學條件,更是讓公共空間重新回應地方需求,成為推動終身學習與地方韌性發展的公共資產。
新財劃法後,地方政府更應正視自身作為社大主管機關的責任,透過穩定的經費挹注、合理的委辦機制、積極的場地整備,以及審議會、跨局處協作等投入,支持社大的辦學自主與公共討論空間。地方政府與社大,不應是委辦與被委辦的上下級關係;唯有地方政府切實承擔主管機關責任,將社大視為公私協力的夥伴,社大才能更好地匯聚地方量能,與政府共同厚植地方社會自主行動與解決問題的能力。
<aside> 💡
註一:本會整理「各縣市委辦社大條件完整對照表」,包括各社大服務範圍與面積、委辦費、其他補助或評鑑獎勵、契約模式等。本表旨在呈現各縣市支持條件差異,並非對各縣市整體社大政策之完整評價。
</aside>